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罚款18万+查封+行政拘留!活性炭废气处理常见的三种违法行为

时间:2022-09-26 09:01:24 访问量:85

原创内容

环保专家

日前,常州市生态环境局曝光了一批环境违法典型案例,其中一汽车饰件公司所采用的废气处理设施异常,经调查,该单位喷漆、造粒工段配套建设废气处理设施内活性炭自2016年起共计7年未更换过活性炭

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第九十九条第(三)项规定,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并改正违法行为。

处罚款人民币18万元,对该单位造成大气污染物排放的设施、设备予以查封,并将该单位相关责任人员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。

活性炭催化燃烧设备

活性炭催化燃烧设备是当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领域较为广泛使用的VOCs治理设施,广泛用于家具木业、化工涂料、金属表面处理等喷涂、喷漆、烘干等产生有机废气及异味场所,但不少企业面临活性炭装填量、更换周期及活性炭吸附装置运行维护的问题,也时而有不合规的现场被监管部门处罚。以上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,那么活性炭废气处理常见的三种违法行为呢?

1、活性炭填充量不足、未规范填充,长期不更换,或者设施未正常开启等 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,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,未按照规定安装、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,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;拒不改正的,责令停产整治。

2、未按规定建立台账,记录处理设施的主要运行和维护信息,如活性炭更换周期和更换量等 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第一百零八条规定,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、保存台账的;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,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;拒不改正的,责令停产整治。

3、活性炭质量以次充好,购买使用低碘值劣质活性炭 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,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,未按照规定安装、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,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;拒不改正的,责令停产整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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