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官方通知:淘汰采用单一低温等离子、光氧化、光催化、非水溶性、水喷淋技术及组合工艺

编辑:废气处理厂家 时间:2023-11-29

《低效失效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排查整治工作方案(征求意见稿)》中指出排查重点对象:对钢铁、水泥、焦化等涉工业炉窑行业,石油炼制、石油化工、化学原料药和化学农药原药制造等涉挥发性有机物(VOCs)排放行业,以及燃煤、燃油、燃生物质锅炉、30 万千瓦以下火电机组,全面排查大气污染治理设施;对砖瓦、玻璃、陶瓷、耐火材料、有色、铸造、石灰等其他涉工业炉窑行业,工业涂装、包装印刷、有机化工等其他涉VOCs排放行业,排查涉气重点排污单位的大气污染治理设施。已评为国家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 A 级或绩效引领性企业的可不纳入排查范围。各省(区、市)可结合当地特色行业及空气质量改善需求,扩大排查整治的行业、企业范围。

1、排查检查重点

分析VOCs治理工艺(含停产和检维修情况下)、预处理措施、处理能力是否与VOCs废气气量、组分、排放特征等匹配。对治理设施进出口 VOCs浓度进行监测,评估废气浓度、处理效率是否达标。检查吸附装置中活性炭等吸附剂填充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,是否存在废气不经过吸附剂的现象;检查吸收装置中吸收剂循环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。

2、治理要求

淘汰采用单一低温等离子、光氧化、光催化、非水溶性VOCs废气采用单一水喷淋吸收及上述技术的组合工艺(除异味治理外)。对于中高浓度有组织废气,根据废气中有机物的回收价值和处理费用进行经济核算,优先选用回收工艺。成分复杂、不具回收价值的,应采用燃烧等销毁工艺进行治理。鼓励采取减风增浓等措施,减少废气产生量,提高废气污染物浓度。

采用燃烧工艺处理含卤素有机废气时,应进行必要的预处理并开展净化后烟气的二噁英自行监测。易反应、易聚合的有机物不宜采用吸附-脱附再生工艺。采用吸附工艺的,应对有机废气进行必要的降温、除湿和除尘等预处理;根据废气处理量、污染物浓度以及吸附剂更换周期、动态吸附容量确定装填量。治理设施的处理能力应根据满负荷运行、非正常工况等多种情况下的最大废气产生量确定。

《低效失效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排查整治工作方案(征求意见稿)》

《低效失效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排查整治工作方案(征求意见稿)》

【文章标签】 VOCs治理 废气治理设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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